一、依據本縣「身心障礙學生鑑定暨安置作業實施要點」及「彰化縣學前身心障礙幼兒優先入公立幼兒園安置原則」辦理。
二.設籍本縣出生日期為102年9月2日至105年9月1日之幼兒,並持有效期限內之下列證明者提出鑑定及安置申請:(請使用表4第四類-優先入公立幼兒園表格)
(一)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二)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開立之發展遲緩綜合報告書。
(三)發展遲緩診斷書(107年12月以後開立)。
(四)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
三、請於108年2月20日(星期三)「書面申請」,始完成安置申請,不得逾期影響學生權益。書面申請:請至彰化縣政府教育處雲端系統(http://www.boe.chc.edu.tw/)-便民服務-檔案下載-特教科-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下載並填寫「108學年度學前特殊教育需求學生鑑定安置申請表【表四:第四類-優先入公立幼兒園】」,彙整申請資料後,請於108年2月20日前送達本縣特教資源中心學前行政組(50085彰化市泰和路2段145巷1號)蕭麗惠老師收,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項目(例:第四類-優先入公立幼兒園);已於幼兒園就讀者由就讀學校協助送件,未就學者由家長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