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二、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人事處蔡欣瑾小姐(電話:02-77365937)。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專任教育人員因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至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第四條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
二、請病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
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但養育三足歲以下雙(多)胞胎子女者,不以一方申請為限。
四、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五、配合政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
申請人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