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兩岸條例第23條規定,兩岸教育交流活動請勿涉及 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臺灣地區辦理招生事宜或從事 居間介紹之行為。 (二)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轉現行兩岸政策指示,我國公私 立科研機構及大專校院現職專任教師及相關人員,未經 許可不得參與中國大陸各項國家基金及國家重點研發計 畫(含「千人計畫」、「萬人計畫」等);我國現職公 私立專任教師,不得應聘赴中國大陸任教,爰重申及提 醒學校所屬人員注意及遵循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