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07年6月15日藝視字第1070001957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實施要點,異動情形說明如下: |
(一) | 增訂指導教師與參賽學生罰則,請恪遵作品原創性與獨特性。 |
(二) | 國小各組(除書法類)參賽作品須為學校課程學習及創作之作品。 |
(三) | 高中職組(除書法類)均須另附100~200字作品說明。 |
(四) | 報名表須參賽者及指導老師(無則免填)親自簽名,以示負責。 |
(五) | 指導教師限就學學校老師(含有合格教師證之代課、代理教師)。 |
三、 | 本縣107學年度學生美術比賽書法類將參照前開實施要點規定,先辦理初賽徵件,預計評選各組12名參與本府辦理之現場書寫決賽,並依現場書寫作品水準評定名次或佳作,每組擇最優6件作品代表本縣參加107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
四、 | 旨揭要點可逕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http://www.arte.gov.tw/)最新公告,或臺灣藝術教育網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專網「比賽實施要點」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