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內出差往返行程以一日為限。
縣外出差地點如屬台灣高鐵沿途設站之縣(市)、直轄市等區域,往返行程以一日為原則;出差地點位於臺灣東部(含屏東縣)、離島地區,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二日為原則;惟仍應視事實需要,覈實核給出差日數。
出差人員如搭(轉)乘當日任何交通運輸工具仍無法及時參加會議或活動,得敘明事由,奉准後,提前於前一日出發前往出差地點,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報支相關費用,惟不核給路程假及提前出發當日之雜費。
出差參加會議或活動,差畢當日應即返回,惟因出差之地點無適當之交通工具或行程需要,致出差往返行程日數逾前三款之規定時,應敘明事由,由機關首長准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