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檢送有關我方體育人士組團赴陸參加大陸地區體育活動應注意事項,請予協助宣導,請查照。
一、 |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2年7月5日臺教體署國(二)字第1120026473號函辦理。 |
二、 |
兩岸體育交流目的,在於增進認識與瞭解,應在平等、尊嚴、互信與互利基礎上,透過實地交流,拓展視野,故應著重體育專業,並秉持「對等尊嚴、相互尊重」原則辦理交流活動,避免參加具統戰目的之活動,以維我方尊嚴。 |
三、 |
依「兩岸體育交流處理規範」第7點第2項規定,我方體育人士不得組隊前往大陸地區,參加其指稱之「全國性」體育活動,例如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等。 |
四、 |
此外,所謂「全國性」體育活動規範意旨,包括避免我方遭矮化為陸方「國內」體育人士或團體;爰依上開處理規範第5點第2項規定,亦應注意彼此對等稱謂,不得使用矮化我方政府用詞,如「大陸與臺灣省」、「臺灣地區與華南地區」、「蘇臺」、「京臺」、「浙臺棒球賽」、「閩臺體育交流研討會」等。 |
五、 |
又針對陸方所辦「海峽論壇」系列活動,我方政府業於111年7月7日對外說明立場,禁止中央機關人員參與,且不樂見地方政府與會,並呼籲民眾團體勿輕易參加,相關詳細政策說明請參閱網址(https://reurl.cc/M86ONK)。 |
六、 |
鑒於疫情趨緩,陸方近期辦理多項體育交流活動(如家庭帆船賽、集美龍舟賽等),積極邀請我方體育團體、各級學校等體育人士參與,考量陸方所辦交流活動,可能透過媒體操作,影響我方認同,爰與陸方進行體育專業交流活動時,應審慎為之,勿參加大型體育交流活動及賽事。 |
七、 |
綜上,請貴校加強宣導,我方體育人士赴陸參加體育活動前,應先掌握各項活動資訊(如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於文宣資料等)是否有特定政治目的、不利我國要求、安排及矮化文字內容等,以利健康有序交流,倘有以學校名義赴陸參加兩岸體育交流活動,應確實至「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進行活動登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