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7年4月23日臺教學(五)字第1070058238號函辦理。
二、為確保租用遊覽車行程安全及旅遊品質,同時配合交通部觀光局已修訂發布「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要求旅行業租用遊覽車時應提供駕駛員1人1室之休息空間,並為從源頭加強宣導遊覽車租用者應注意相關使用安全規定,避免駕駛員疲勞駕駛或超過工作時間,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彙整相關規定製發「租用遊覽車使用應注意重要安全規定事項」,請各校要求承辦旅行業者之行程安排及租用遊覽車使用,務必遵守上開事項內容,以維行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