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貴校加強宣導「騎乘自行車(含微型電動二輪車)安全概念」共同努力降低道路交通事故死傷人數,請查照。
一、 |
依據本府112年6月12日府新傳字第1120224196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6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75910號函檢送112年6月5日召開之「研商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路改善計畫及微型電動二輪車相關事項討論視訊會議」紀錄辦理。 |
二、 |
自111年11月30日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電動自行車」已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訂有其相關規範,並明確訂定年滿14歲以上之人,始能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且應配戴安全帽,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向監理單位登記、領用、懸掛牌照等,相關法規如下: |
(一) |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2 條第1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之人,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車輛移置保管。」 |
(二) |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3 條第4項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
三、 |
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相關規定可至以下網站下載: |
(二) |
交通部交通安全教材手冊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交通安全補充教材(高中篇-機車騎乘安全篇):教育雲「教育大市集」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資源整合平臺」( https://reurl.cc/v75elk)。 |
四、 |
現行多數學校對於學生有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到校之需求,透過申請方式進行造冊管理,以提供相關協助。因學校所在地、特色、空間及需求均不相同,爰請貴校適時檢視校園內外交通環境,亦可配合學校會議或親師座談等時機,邀請家長、學生及學校等代表一同討論,進而蒐集意見作為後續推動相關工作之參據,以臻周延。 |
(二) |
可多運用教材:「交通安全教育指引手冊」、「安全騎乘自行車教學指引手冊」、「腳踏自行車安全騎乘手冊」等 |
六、 |
為保障學生之權益及強化其安全觀念與知能,請貴校配合課程加強相關宣導事宜,俾提升學生安全素養及知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