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就讀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小學二升三年級(以下簡稱 A 組)或四升五年級(以下簡稱 B 組) 學生,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
1、 | 具優良學習特質與表現,A 組一年級下學期及二年級上學期國語、數學之學習成績達任兩個 「優等」,身心障礙學生則需達任兩個「甲等」以上;B 組三年級下學期及四年級上學期國語、數學之學習成績達任兩個「優等」,身心障礙學生則需達任兩個「甲等」以上。 |
2、 | 具資賦優異潛能,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家長觀察推薦表(簡章附件二)、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教師觀察推薦表(簡章附件三)均達 80 分以上或依本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賦優異教育實施計畫,由學生授課教師填寫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轉介表(附件四)轉介資賦優異鑑定者。 |
(二) | 初、複選時間:(其餘相關時程請參閱簡章) |
1、 | 初選時間:112年3月19日(星期日)。 |
2、 | 複選時間:112年4月15日(星期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