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彰化縣政府111年1月22日府人考字第1110033753號
函轉教育部111年1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08889A號函辦理
自111年1月18日起,現行相關教師法規如有與旨揭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
修正條文及勞動部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教師請假規則修正前,
各學校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
即教師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
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
至教師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