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重申請貴校務必依據「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110年12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73843A號函辦理。 |
二、 | 本學期學校執行校外人士入校教學之相關資料(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申請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入校須知、非部定及校訂課程時段教學計畫審查表、部定校訂課程之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紀錄……等)請各校妥善保存備查。 |
三、 | 重申各校須依照規定辦理校外人士入校協助教學,凡部定、校訂課程須依程序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依照每學年度課程綱要審查及公告程序辦理。非校定及部訂必修課程需「依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5條第2款辦理,並落實身分查核,相關執行疑義請參見110年9月1日府教特字第1100311876號函知各校之「『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現場執行Q&A」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