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縣衛生局110年11月4日彰衛稽字第1100062383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10年11月2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978A號函辦理。 二、本府各局處依「高感染風險場域」及「各局處新冠肺炎防疫稽查輔導場域」之權責場域執行及管理公告之防疫措施,如有查獲違規事項,各權責單位依據旨揭防疫措施裁罰規定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