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彰化縣政府107年3月6日府人力字第1070071308號函轉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107年3月2日公地保字第1071160029號函辦理。
保訓會對於該類調任事件雖以復審程序審理,並教示公務人 員得提起行政訴訟,惟因高等行政法院對於是類調任事件 ,未予以實體審酌,致公務人員實際上無法按本會復審決 定書之教示途徑,於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時獲得實體裁 判,徒增公務人員訟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