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兼顧學生受教權、教師實際需求及代理(課)教師課務與行政安排之原則下,
教師因育嬰申請留職停薪,其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教師須與學校協商後定之。
為避免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留職停薪之爭議,
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本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3項、第6條第7項、第10條第2項規定,
需報府核准,學校並負有審酌再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教師之「實際需求」、
「寒、暑假復職理由」及「特殊事由」是否屬實,必要時得由學校組成諮詢小組,
提供意見作為學校核准之參考。
學校於審核程序中,亦應確實檢視申請之事由是否與法規規範意旨相符,以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
又為求審慎,於學校核准是類案件後,需報府備查,以落實相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