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茲以知識產能為基礎而形成之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
係國家促進經濟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之利器,
故公務員運用自身知識產能為基礎而形成之智慧財產所獲致之正常利潤,
倘非涉及規度謀作之意,均非屬服務法第13條經營商業之範疇。
是以,公務員創作之專利、著作、藝術作品、應用程式、通訊軟體貼圖,
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授權他人使用獲取報酬
(包括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而非主動嵌入廣告所獲取之廣告利潤),
惟以自己名義運用者,不得設廠製售、與他人約定以自己名義從事商業宣傳及行銷;
授權他人使用者,不得參與後續商業宣傳及行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