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請貴校慎選合法運輸業者,以維護乘客安全及權益,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109年5月29日中監彰站字第1090137321A號函辦理。 |
二、 | 按汽車運輸業係公路法明定之特許事業,經營汽車運輸業,須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並取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後始可營業;若未依法申請並取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而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之規定略以:「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4個月至1年,或吊銷之……」,合先敘明。 |
三、 | 查近期屢有民眾檢舉大型醫療院所、特定補習班等,自行委託未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而擅自經營之違法車行攬載外籍移工或學生……等收取費用營業,該行為已嚴重影響合法業者權益,且相關駕駛人未經職業駕駛人訓練,如發生消費糾紛或交通事故將衍生保險理賠甚至乘客人身安全等問題,嚴重危及消費者權益。次查此類車行為取得更大收益,常有非法加裝車輛座椅違法超載之情形,已嚴重危及車內乘客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 |
四、 | 爰貴校如有載送需求,應選擇領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合法運輸業者,以保障乘客權益及全體用路人之安全。 |
五、 | 檢送本縣合格之遊覽車及小客車租賃業業者清冊各乙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