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17條規定:
「(第1項)被保險人依前條第3項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
者,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
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2倍
之一定百分比(以下簡稱退休年金給與上限)。……。
(第4項)第1項所定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包含下列
內涵:一、被保險人支(兼)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
或類此之非一次性離退給與。二、被保險人支(兼)領之
一次性退休(職、伍)給與、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類
此之一次性離退給與,應依平均餘命,按月攤提併入每月
退休給與計算。三、被保險人依規定領有其支(兼)領一
次退休(職、伍)給與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第5項)前
項第2款所定一次性離退給與之按月攤提計算方式,於本法
施行細則定之。……。」同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
「本法第17條第4項第2款所定平均餘命,由本保險主管機
關參考內政部公告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每3年檢討一次並
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