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惠請鼓勵所屬志工於109年6月30日(星期二)前申請衛福部志願服務獎勵,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9年5月15日臺教社(一)字第1090070627號函辦理。 |
二、 | 貴校所轄教育志工如符合「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者,可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請貴校於109年6月19日(星期五)前辦理初審並造具申請獎勵名冊(含英文姓名),並於109年6月30日(星期二)前將相關文件送達本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林哲群老師(04-7531846)並將「彙整名冊電子檔案」e-mail至a840629@email.chcg.gov.tw,俾辦理後續事宜。 |
三、 | 本案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為自90年1月22日起至109年5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 |
四、 | 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法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上者,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分別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
五、 | 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 |
六、 | 檢送審查應行注意事項、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服務績效證明書及填寫範例檔案等相關表件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