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具有97年12月31日之前之勞保年資,
並曾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勞保,
該加保年資亦經審定為退休年資,
則其於符合勞保條例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
並依規定請領該給付時,其老年年金應依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
換算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金額,其平均月投保薪資應按其退保
之當月起前3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反之,倘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僅具有98年1月1日以後之勞保年資,
計入每月退休所得者,其老年年金應依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
換算老年一次金給付金額,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應按其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