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修正規定 一、本基準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當學年具有十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
具有超過十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前項十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學年度未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
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酌予獎勵。
三、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期間所遺課務及職務之代理,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