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衝法新制重點之一,係原則禁止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間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只有例外情形才允許,其中,例外允許對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105條辦理之採購,以及依法令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等補助或交易,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必須事先在申請補助文件或投標文件中,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而機關團體在補助或交易成立後,也應主動公開身分關係。讓社會公眾可利用電信網路查詢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