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後逃逸者: (1 )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二大過之要件者,
得逕予 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2)尚未符合一次記二大過之要件者,應由主管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移付懲戒;
如認其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2.除前開情形外,酒駕肇事者,記一大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