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8年9月27日公保字第1080010132號
為鼓勵公務人員規劃自主健康管理,並得視身體健康狀況及業務繁忙程 度,於年度內彈性安排實施健康檢查,
參酌前行政院人事員僅須間隔1個年度後實施健康檢查
,即符合上開條文所稱「每2年實施1次」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