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第4項)前項第一款所稱
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包括下列情形:
一、自居住處所前往辦公場所上班途中。二、在上班日之.
用膳時間,自辦公場所前往用膳往返途中。三、自辦公場
所退勤,直接返回居住處所途中。四、自辦公場所退勤,
直接返鄉省親或返回辦公場所上班途中。(第5項)教職員行
經前項所定必經路線,因道路交通情事繞道,途中發生突
發性之意外危險事故,經就其起點、經過路線、交通方法
及時間各因素查證後,屬客觀合理者,視為必經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