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查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109條第2項略以,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所稱「每月支領薪酬總額」,
係指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各種薪酬收入之合計數。另該條文說明略以,
所稱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包含經常性按時、
按日或按件計給報酬者;所稱其
他名義給與,指浮動性報酬
(如加班費、非固定性之專題演講或課程講授之鐘點費、獎金等給與,以及依實際出席
次數按次支給之出席費或兼職費與覈實支給之交通費、差旅費及日支費等費用)以外之給與。
薪酬如非直接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僅以代收代付方式支給一節,
若以學校名義為其加勞保,並繳納政府負擔部分,自當視其為該校員工,應依規定審核停發月退休金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