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總說明
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八十八年
九月二十三日訂定施行,期間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為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下達實施。
基於鼓勵教師進修之目的,放寬本縣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利用公餘時間進修規定,
不受「在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之限制及刪除變更進修方式以一次為限之規定。
另為避免影響學校校、課務運作,
增訂於寒暑假時間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給予公假之上限,
爰修正「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要點現行規定之款次及內容之數字多以阿拉伯數字呈現,修正為中文數字,以符法制。(修正規定各點)
二、修正依據之法規。(修正規定第一點)
三、放寬本縣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利用公餘時間進修,不受「在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之規定限制。
(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明定教師曾取得較高或同等學歷敘薪有案者,不得再申請同一(或較低)學位(程)進修,
但公餘進修或經學校薦送進修增能學分班及第二專長學分班者,不在此限,
並新增經學校薦送進修增能學分班及第二專長學分班者,不受進修名額之限制。(修正規定第五點)
五、增列校長申請進修於調校後仍應重行報府核定。(修正規定第六點)
六、增列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時間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
每週公假時數最高至二十小時,但經學校薦送進修增能學分班及第二專長學分班者,不在此限。
以及刪除變更進修方式以一次為限之規定,
並新增進修方式由公餘進修時間改以部分辦公時間或留職停薪方式進修,
學校仍應依本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第三款重行審核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七、本府自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教師進修費用均不予補助,爰刪除相關補助費用規定。
(修正規定第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