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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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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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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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
一、推薦資格:三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五年內未獲教育部特殊優良事蹟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 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 盡心盡力為教育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 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
二、推薦對象: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之被推薦團體或個人(含校長、教師、職員、工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實施計畫第6點第3款規定略以「... 縣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完全中學、國中、國小、幼兒園)人員,提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由主管機關審查後送承辦單位。」,考量本府審查作業及後續送件資料補充所需時程,請各校於107年1月19日(星期五)前填具推薦表一式3份及相關佐證資料,逕寄本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信封請註明杏壇芬芳獎),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收件日以郵戳為憑。
友及教育行政人員),得由其服務單位就個人或團體之優良事蹟撰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