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為因應少子化趨勢並樽節經費、衡量減少教保服務人員異動頻繁,以維持教保服務品質,依幼教現場招收幼兒人數現況,爰自108學年度起本府評估教師退休後逐年調整由代理教師、教保員方式控留。 |
二、 |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6條規定,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者,除依前二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 |
三、 | 另本縣縣立國小附設幼兒園員額配置原則,本府自108學年度起將依各校附設幼兒園實際招收數落實控管,說明如下: |
(一) | 每班至少配置1名教師之員額編制,並以正式教師進用。 |
(二) | 實際招生數未達核定招生數8成班級類型之幼兒園,仍配置教師,以代理教師進用,作為控管員額。 |
(三) | 幼兒園內有2位以上代理教師,得調整其中1名為編制為教保員。 |
(四) | 自108學年度起,每班配置2名教師之幼兒園,因退休、縣內外介聘出缺者,將控管缺額,該缺額不作為教師縣內外介聘選填之學校。惟各園於108學年度起(5年內)均能滿額招收幼兒或配合推動幼教各項政策(如參加教卓等教學計畫),始得由開放正式教師由縣內外介聘方式補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