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教育部重申貴校應依據各類學校運動教練適用之法令或契約規定,落實督導管理所屬學校運動教練,並執行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作業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8年3月26日臺教授體字第1080010099號函辦理。 |
二、 | 有鑑於邇來發生多起學校運動教練嚴重違反運動教練職責情事(如:體罰、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造成社會對校園內學生或選手之人身安全保障產生質疑,影響學校運動教練政策。爰為健全運動訓練環境,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請學校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及處理程序,並落實辦理學校運動教練管考機制。 |
三、 | 為考量各級學校對校園內不得擔任運動教練之條件應具備一致性,不應排除外聘教練、契約進用教練(包括社團教練),如所屬學校運動教練涉及違反職責情事時,有關其依據法令(或契約)及其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作業,分別說明如下: |
(一) |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俗稱新制教練): |
1、 | 請依教育部部107年6月29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22584B號令修正發布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2、 | 另該辦法第15條規定:「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為避免聘任之教練有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情事,除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相關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 |
(二) | 教育部體育署支薪分派於地方政府學校服務之約聘(僱)專任教練(俗稱舊制教練): |
1、 | 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除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本類教練其解聘、不續聘及停聘,準用該辦法第13條至第18條之規定。 |
2、 | 依教育部107年4月25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070013710B號令修正發布之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辦法第15條第3項規定,教練曾犯同條第3款至第14款情事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相關規定。 |
(三) | 學校外聘之運動教練(以契約進用人員): |
1、 | 請確依教育部訂定之「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辦理(前以107年11月12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141015號函諒達),以契約約定方式,防制契約進用人員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情事,並作為查詢通報依據。 |
2、 | 另建議於聘(契)約中另明訂下列運動教練之義務及消極資格: |
(1) | 應遵守學校紀律及相關法規,維護校譽。 |
(2) | 積極推動及發展學校運動選手之培訓,並保障選手(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
(3) | 依學校排定之培訓、輔導及比賽時間,實施選手之訓練活動。 |
(4) | 輔導或管教選手(學生),引導其適性發展並發展其健全人格;保障其身體自主權,並使選手(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
(5) | 積極從事與提升專業知能有關之進修、研究或訓練、研習。嚴守職分,發揚專業精神。 |
(6) |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選手(學生)個人或家庭之資料。 |
(7) | 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項及第6項不得為教育人員情事之一者,或有教師法第14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練;已聘任者,應予解聘。 |
四、 | 學校運動教練如有違反法令或聘(契)約規定並經查明屬實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納入平時考核、專案考核、年終成績考核或停聘、解聘、不續聘,並視情節及類型,依據各該相關法令或聘(契)約規定,確實辦理通報作業;教練如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5條消極資格情事之一者,由本府通報教育部予以撤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