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生理假日數核計規定舉例說明如下:
假設某女性教師全年請生理假12日、病假20日及事假7日,
其中生理假未逾3日部分不併入病假計算,餘9日生理假,
加計所請病假20日,合計29日,逾病假准給日數部分(1日)以事假抵銷,
惟該員已請畢事假准給之7日,爰上開逾病假准給日數之1日,應按日扣除俸(薪)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