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大麻在我國為第二級毒品,種植、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或持有,都是犯罪行為,相關法條如下,期望同學能慎重看待,切勿以身試法。
(1)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4)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5)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6)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7)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8)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9)持有大麻種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