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字第1050053161號函修正
「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三節慰問金發給對象為
「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5,000元以下
(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月退休金為計算基準)」、
「因公成殘(按:應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用語修正為因公失能」
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又各機關得考量財政、資源分配或退休人員所得等因素,
於上開發給對象及每人每年6,000元數額範圍內,再予從嚴規定。
支(兼)領月退休金在2萬5,000元以下之退休公教人員,
除選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者,
於展期期間並未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不得發給三節慰問金外;
支(兼)領展期月退休人員開始支(兼)領月退休金後及支(兼)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
照機關原發給數額發給。